華商報寶雞訊(記者萬登峰) 今年5月1日起,在寶雞“民告官”,10種情況下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出庭應訴。近日,寶雞市政府印發《寶雞市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作出了上述規定。據瞭解,該規定也是省內首次推出。
   去年11月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並定於今年5月1日起施行。據此,寶雞市結合實際,制定了《暫行規定》。該規定適用於寶雞範圍內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和直屬機構、縣(區)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和直屬機構、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暫行規定》提出:在當年度的第一件行政訴訟案件;群體性行政訴訟案件;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行政訴訟案件;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法定職責或涉及國家賠償的案件;發生敗訴案件後,再發生同類型的行政訴訟案件等10種情形的行政訴訟案,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
   《暫行規定》還規定,行政機關負責人無正當理由未按規定出庭應訴的;因未依法舉證、答辯、應訴而導致行政案件敗訴且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嚴重後果的;違反法庭紀律的;未經法庭允許中途退庭的;存在其他違法、失職行為的5種情形之一的,法院可建議同級人民政府監察部門按有關規定追究其相應的責任。另外,每年1月底前將會將上一年度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情況、勝訴敗訴情況進行彙總分析,並將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納入年度行政工作考核內容。  (原標題:寶雞“民告官”行政機關負責人須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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