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售假藥的暴利甚至超過販賣毒品,但是可能受到的懲罰風險與販賣毒品相比則小得多。制售假藥行業內盛傳,“有販毒的利潤,無販毒的風險”。
  藥品安全監管涉及公共利益,並非僅僅是監管部門的事情,監管機構、科研機構、學會協會、企業、消費者、傳媒等不同角色應形成合力,共同致力於藥品安全事業,才能更好地打擊假藥制售行為
  □本報記者廉穎婷
  健康飲食與糖尿病——這是今年“聯合國糖尿病日”的主題。
  從2007年起,每年11月14日的“世界糖尿病日”更名為“聯合國糖尿病日”。
  據中華醫學會透露,當前中國糖尿病患者有近億人。龐大人群對治愈疾病的渴求,吸引了制售假劣藥品的不法分子的目光。
  梳理近年來各地發生的生產銷售假劣藥品的案件不難發現,不法分子制售的假劣藥品主要用於治療高血壓、糖尿病、高血脂等老年人常見慢性病。
  也正是由於此,我國開展的各類藥品安全整治專項行動,均將重點集中在打擊制售假劣治療糖尿病等群眾急用、常用類藥品的違法犯罪活動上。
  隨著藥學、醫學、化學、生物學、製藥工程等領域的技術進步以及互聯網的普及應用,假劣藥品的監管難度不斷提升,監管的複雜性亦隨之增加。
  糖尿病患者成假藥主攻對象
  “在近年來我國發生的一系列假劣藥品事件中,危害後果的發生地常常遠離藥品的生產地。這說明假劣藥品事件日益呈現出跨區域的特點,增加了藥品監管的難度。”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宋華琳對《法制日報》記者說。
  2013年,公安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聯合公佈了10起制售假藥典型案件,江蘇省淮安市張某等生產銷售假降糖藥案便是其中一例。
  2012年5月,淮安市公安機關對一起生產、銷售假藥案件立案偵查,在藥監部門大力配合下,先後抓獲張某等犯罪嫌疑人19名,涉案金額1500萬元。經查,從2009年初至案發,犯罪嫌疑人張某等在經營遼寧省沈陽市博源堂生物有限公司期間,雇佣魏某等在河南省濮陽市生產“康糖平”、“蟻糖平”膠囊等6種降血糖假藥,並銷售至江蘇、湖南、新疆等22個省區市。
  北京市丰台區人民檢察院在2012年調研時發現,生產、銷售假藥案件高發,這些假藥多是宣稱治療心腦血管、糖尿病、高血壓等老年疾病的藥物,銷售範圍遍及全國34個省、自治區及直轄市,涉案金額動輒十幾萬元。
  2012年8月,公安部指揮31個省區市公安機關開展統一收網行動,繳獲各類假冒偽劣藥品2.05億片,涉案價值11.6億元,搗毀制假售假窩點1100多個。
  據公安部有關負責人介紹,不法分子制售假藥手段卑劣、危害巨大。從侵害對象看,主要針對高血壓、糖尿病、皮膚病等慢性、疑難病癥患者或癌症等急重症患者。
  在制售假劣藥品的過程中,違法者並非不知道藥品的風險,並非不能控製藥品的風險,而是為了追逐更高的利潤,有意對藥品風險視而不見。
  在2013年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法院宣判的一起特大生產、銷售假藥案件中,涉案人葉某供認,她一般以一盒10瓶、每瓶6.8元的價格和規格從售藥聯繫人張某處購買“消渴降糖膠囊”,然後再通過自己的重新包裝,以5瓶一盒、每盒380元的價格賣給患者,每瓶賺取的差價超過10倍。
  宋華琳表示,始終會有人為了巨額的利潤,而不惜鋌而走險,去操控隱瞞藥品信息,以犧牲公眾健康為代價來牟利。這也是假劣藥品事故多發的整體背景所在。而這也從客觀上要求進一步強化假劣藥品監管。
  “有販毒利潤卻無販毒風險”
  近年來,我國在完善藥品法律體系、強化藥品監管基礎設施建設、增強監管機構的執法能力等方面,進行了卓有成效的努力。在打擊生產銷售假劣藥品違法犯罪方面的力度亦不斷加大。
  2009年5月15日,打擊生產銷售假藥部際協調聯席會議第一次會議在北京召開。聯席會議制度是經國務院同意,由衛生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13個部門聯合建立的,主要任務是統籌協調打擊生產銷售假藥工作。
  2014年5月6日,經國務院同意,打擊生產銷售假藥部際聯席會議制度進行了調整:聯席會議牽頭單位為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增加商務部為成員單位。
  為了重點解決執法辦案協作難題,2012年3月27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安部進一步加強協作配合,聯合下發《關於做好打擊制售假劣藥品違法犯罪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的通知》。
  此外,刑法修正案八也降低了入罪門檻,即只要在明知是假藥的前提下實施了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就可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
  依然存在的問題是,制售假藥的暴利甚至超過販賣毒品,但是可能受到的懲罰風險與販賣毒品相比則小得多。制售假藥行業內盛傳,“有販毒的利潤,無販毒的風險”。
  以深圳跨國制售假藥案為例,涉案金額高達1.89億元,主犯被判處無期徒刑——這是2010年,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公佈的十大假藥案件(部分案件尚未判刑)中刑罰最高的案件。
  河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張建成表示,只要假藥沒有直接致人死亡,涉嫌制售假藥的不法分子就多被判處輕刑、緩刑甚至僅處以罰金,從未有處以極刑的案例,懲戒震懾的作用有限。“只要吃不死人”成為不法之徒瘋狂制售假藥,大發黑心財的安全底線。
  張建成說,刑法修正案對於假藥犯罪致死的“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並未作出相應司法解釋。刑法規定生產銷售假藥罪起刑點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與其危害相比顯屬畸輕。加之實踐中又多適用輕刑、緩刑甚至僅適用罰金,難以起到懲戒震懾作用。
  針對假藥屢打不絕的現象,北京中醫葯大學法律系教師鄧勇從消費者的角度分析認為,經營者常以“某糖尿病研究院”、“某糖尿病康復中心”等虛構中醫葯機構的名義,通過正規傳播媒介發佈廣告,騙取了消費者的信任。而這些中醫葯機構均為虛構的單位,給消費者維權帶來難度。
  此外,經營者還利用了糖尿病患者有病亂投醫以及貪圖便宜的心理,打著免費贈送昂貴儀器的幌子,對產品及其治療效果進行誇大宣傳,給產品披上高科技的外衣。由於經營者在廣告中不載明真實廠家名稱、地址,僅刊登銷售電話,消費者發現上當受騙投訴時,相關行政部門及消費者組織僅憑電話無法查找到被訴單位,難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合作式監管遏制假藥泛濫
  《法制日報》記者之前在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檢察院採訪時,新密市檢察院檢察官馮瑞霞便告訴記者,一些非法窩點、地下藥廠幾乎完全脫離控制。
  “曾有多名犯罪嫌疑人向警方反映,‘幹了這麼長時間,從來沒有人管過我們’。”馮瑞霞說。
  鄧勇告訴記者,這就需要建立、健全藥品生產流通領域的法律法規,完善相關的配套罰則,嚴格執行刑法修正案八所規定的“生產、銷售假藥罪和生產、銷售劣藥罪”,對制售假藥、劣藥的不法分子採取高壓打擊態勢。同時,監管部門還應當加大力度普及假藥危害的知識。
  隨著藥學、醫學、化學、生物學、製藥工程等領域的技術進步,假藥製造的技術更加高明。同時,互聯網的普遍應用以及宣傳促銷方式的多元化,也使得藥品生產、銷售者更有可能規避法律,進行假劣藥品的生產和銷售。假劣藥品監管的複雜性亦在於此。
  宋華琳認為,有必要引入“防患於未然”的諸多舉措,強化對藥品市場的預防性監管。預防性監管的關鍵在於,將藥品監管的節點前移,做到事前監管與事後監管相結合,突出預防性監管的理念。通過年檢、抽查、日常檢查、突擊檢查等方式獲取案件線索。
  他表示,應該通過合作式監管遏制假劣藥品事件發生,以分散的、多中心的主體來參與監管過程。要發揮公眾在打擊假劣藥品中的作用,並健全公眾對假劣藥品事件的舉報機制,以合作式監管的模式,來實現藥品安全有效的目標。
  “藥品安全監管涉及公共利益,並非僅僅是監管部門的事情,監管機構、科研機構、學會協會、企業、消費者、傳媒等不同角色應形成合力,共同致力於藥品安全事業,才能更好地打擊假藥制售行為。”宋華琳說。
  (原標題:慢性病假藥泛濫呼喚監管升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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