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聖祥
  中國民用航空局發佈了《民航局航班正常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對航班正常保障和延誤處置作了詳細規定。由於天氣、突發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檢以及旅客等非航空公司原因,造成航班在始發地延誤或取消,航空公司應協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費用由旅客自理。停機坪延誤超過2小時(含)的,航空公司應為客艙內旅客提供飲用水和食品(5月27日《新京報》)。
  隨著航班延誤現象日益普遍,由此帶來的各種問題越來越多,確需一份關於航班正常管理的系統規定。眼下的征求意見稿,對包括停機坪延誤在內的各種航班延誤或取消,都作了明確要求。具體到公眾關註的食宿安排問題,航班在經停地延誤或取消,無論何種原因航空公司都要負責食宿;但在始發地延誤或取消,如果不是航空公司自身原因,則食宿費用由旅客自理。對此,坊間輿論顯然多有不滿。
  不過,這並非什麼新規。《中國民用航空消費者、行李國內運輸規則》早就規定,航班在始發地由於天氣、突發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檢及消費者等非承運人原因延誤或取消,承運人應協助消費者安排餐食和住宿,費用可由旅客自理。從“可由旅客自理”到“由旅客自理”,少了一個“可”字,這也意味著,今後遇此情況,航空公司將可一律拒絕提供食宿,沒有例外的必要。拿掉這個關鍵的“可”字,對航空公司顯然更為有利。
  從權責對等的角度說,不是航空公司原因造成的延誤,食宿費用旅客自理,也算說得過去;現在問題是,旅客怎麼知道取消航班是否真的因為天氣原因之類不可抗力?不是天氣原因就是空中管制,這些年,航空公司對消費者說過的假話還少嗎?明明是飛機調度、機械故障或航線協調等原因導致航班延誤,卻說成是因為天氣原因怎麼辦?反正旅客無法核實,天氣還分航路天氣和目的地天氣呢,旅客不可能逐個去找氣象部門要證據。
  有人說,沒有一個中國機場能夠做到讓一半航班準點起飛。對此,民航局曾經表態,延誤責任分成幾個部分,航空公司運行管理占42.3%,流量控制占26.1%,惡劣天氣影響占20.9%,軍事活動影響占7%,機場保障占3.7%。換言之,航空公司自身原因造成的延誤,至少要占4成以上。可現實中,航空公司明確向旅客承認,是自身原因造成延誤的,卻少之又少。對於航空公司總拿天氣說事兒,普通旅客幾乎無可奈何。
  如果只要將延誤或取消歸為非自身原因,航空公司就可免責,那麼,誰來確保航空公司說的都是真的?如果航空公司說謊,誰又來負責懲罰?如何懲罰?顯然,這是公眾最為關註的。航空公司如果說假話,無疑侵犯消費者知情權,涉嫌欺詐。對此,監管部門理應嚴格監管。航空公司不能簡單通知了事,應該向旅客出示相關證據,每次延誤都應報告備查,一旦相當數量的旅客提出質疑,監管部門就應介入調查,對說謊行為必須嚴肅懲處。  (原標題:航班延誤,總拿天氣說事兒誰來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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